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 2023-10-23 21:21:00
- 吴宗涛律师 原创
- 273
答:对双方当事人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与合法登记婚姻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第六条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虽然该规定已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可知,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娇姻,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子以认可,因此,在处理上依然应当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第六条规定的精神,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对于经合法登记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子离婚。
答:对双方当事人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与合法登记婚姻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第六条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虽然该规定已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可知,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娇姻,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子以认可,因此,在处理上依然应当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第六条规定的精神,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对于经合法登记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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