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移送起诉,吴律师介入免于处罚
- 2023-08-16 14:13:00
- 吴宗涛律师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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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抗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宗涛,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苏01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律师的尽力力争后,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心得:
本案浦口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移送起诉,通过吴律师在内的多名辩护律师的努力,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最终中院认为被告人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浦口区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到再一次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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