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吴律师帮助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

2023-09-07 23:39:00
吴宗涛律师
原创
317
摘要:被告人黄某1,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人黄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宗涛,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人黄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宗涛,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9)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黄某1、黄某、卓某、卢某、林某、陈某、邝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岳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吴宗涛,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卓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邝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岳某被朱某等人(另案处理)招募为直属客服,后发展被告人黄某1、黄某、卓某、卢某、林某、陈某、邝某、赵沙沙(另案处理)为其下级代理,形成固定的诈骗集团,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经由朱某等人授意,在被告人岳某的具体指导下,当事人使用朱某等人提供的用于诈骗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色子活动,并能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结果,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最后由朱某等人发货,邮寄给被害人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骗取了被害人王某(南京市雨花台区)、吴某、储景昱等多人的财物。
    2019年1月21日、1月23日,当事人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黄某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1有自首情节,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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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宗涛律师——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吴宗涛律师,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技能人才库成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刑事领域客座教授,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注重法理研究和实践经验相结合。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和经济债权等领域。 执业理念: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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