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涛律师代理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
- 2023-10-22 00:01:00
- 吴宗涛律师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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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男,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某、刘某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宗涛,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女,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某莲,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男,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2017年5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17年9月19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当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汪某剑,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林某,男,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周某、曾某、原审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吴宗涛律师案后心得:
本案浦口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移送起诉,通过吴律师在内的多名辩护律师的努力,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最终中院认为被告人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浦口区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到再一次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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