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真的能逃掉吗

2023-09-07 23:40:00
吴宗涛律师
原创
246
摘要: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追诉时效概念:

    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89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如常见的危险驾驶罪,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罪的最高刑为拘役,属不满5年的情形,则追诉期限为5年。

不受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特殊情形:
   《刑法》第88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人员采用“藏匿”“躲避”“改名换姓”等方式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种情形比较容易理解,不能因犯罪人员的故意逃避行为而给予其“优待”,这也是为何时隔多年司法机关仍旧能将犯人缉拿归案的根本原因。而在被害人提起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情形中,公诉案件所占不多,下面我们通过一起自诉案件了解一下该制度的适用。

王某侮辱罪案件:
    事情发生在2000年,王某与李某一家是同村村民,因邻里纠纷而多次拌嘴,后来李某多次在村里发表不当言论,王某因不想惹事便没有理睬。到了冬天,李某再次到街上辱骂王某一家,王某气不过,从家中拿了一把勺子挖了粪便准备吓唬吓唬李某,结果在拉扯中将粪便浇在了李某母亲的身上,被闻声而来的旁人拉开后各回各家,但李某却将其母亲拉到了大街上继续闹腾,由于夜里寒冷,李某母亲去世。事发后,李某针对其母亲被浇粪便而报案,认为王某构成侮辱罪,公安机关在查实后告知其尚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故该案件系自诉案件,让李某去法院自诉。但李某没有立即选择自诉,而是在多年后进行上访,上访不成的情况下于2018年提起自诉。案件在法院立案后,王某委托我们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辩护思路及要点:
    追诉时效期限方面:自诉人所诉事实发生于2000年,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8年,距离事发已超过18年的时间。由于侮辱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即不满5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诉期限为经过5年。显然本案已超出了追诉期限。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方面:王某的行为是为吓唬李某,而无实施侮辱罪的主观故意;事发当天,没有第三者在场,不符合公然侮辱的要件;李某母亲的死亡后果与王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王某的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本案因超过追诉时效被基层法院驳回两次,后为彻底化解纠纷,消灭恶意信访、上访行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李某撤回自诉,案件结束。

律师寄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时候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不慎犯罪,及时自首,争取最低的刑罚,不要意图通过隐姓埋名等方式逃避处罚,手机定位、刷脸的信息时代不会让犯罪人员逃的太久。如果不幸成为了被害人一方,也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对坏人的一丝纵容都将带来更严重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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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宗涛律师——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吴宗涛律师,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技能人才库成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刑事领域客座教授,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注重法理研究和实践经验相结合。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和经济债权等领域。 执业理念: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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