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生子 索精神赔偿获支持

2023-10-22 00:01:00
吴宗涛律师
原创
356
摘要: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并在双方离婚前一个月,便与他人生下儿子,于是盛怒之下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判处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并在双方离婚前一个月,便与他人生下儿子,于是盛怒之下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判处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张某与李某(女)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从2016年开始,丈夫张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2017年11月初,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女方不再另行支付,同时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也分割完毕。
后经查,张某与孙某在前者离婚的前一个月,即2017年10月生下一子,之后二人于2017年11月中旬登记结婚。

知晓上述情况后,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孙某的行为亦对其造成了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根据我国社会公众从习俗、传统角度对婚姻家庭的认识,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非常严重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原告,与被告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并生育一子,原告对此无过错。现原告与被告张某虽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被告张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还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

此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连线】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对原告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情感和精神伤害,尽管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是原告却迟迟无法走出阴霾,法院依据法律,酌定赔偿金额2万元,既考虑了被告王某的承受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原告的情绪,希望双方在离婚后,能够尽早开始新的生活。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律师推荐
  吴宗涛律师——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吴宗涛律师,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技能人才库成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刑事领域客座教授,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注重法理研究和实践经验相结合。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和经济债权等领域。 执业理念: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
在线留言
案例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人: 联系人:吴宗涛律师
传真: 联系电话:15805184088
微信: 微信:15805184088
地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边城大厦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