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期间以什么为计算单位?
- 2023-08-29 11:50:00
- 吴宗涛律师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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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向某涉嫌抢劫被某县公安局拘留,期限为37天,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4日,恰逢国庆节假期。县公安局于10月4日解除了对向某拘留的">强制措施。
分 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向某被拘留羁押,期间届满之日为节假日,应当期间届满之日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种。期间的计算方法涉及两个技术问题,一是起算,即期间从什么时候算起;二是届满,即期间到什么时候终止。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8时被拘传,拘传期限为12小时,其拘传的期限应从9时开始计算,到当日晚8时完了,即9时整届满。如果在8时20分被拘传,拘传期限同样从9时开始计算,至当日晚9时整届满。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例如,某被告人是在6月18日10时接到一审判决书的,其上诉期间是10日,应从6月19日开始计算,到6月28日届满。
但须注意的是,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o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的计算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是一个月;如果自某月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期间,则到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例如8月31日至9月30日为1月;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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