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故意伤害被处以刑罚

2023-08-18 21:53:00
吴宗涛律师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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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0年5月25日11时许,杜必金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桑植县茅屋咀路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方振兴和乘客方某不同程度的受伤,方某便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两人系同母异父兄弟),随后被告人李某与方启凤等人乘坐一辆面包车赶到现场。为将方某送医院救治的问题,被告人李某与杜必金的儿子即被害人杜岗发生争吵并导致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刀将杜岗的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桑植县公安局澧源派处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杜岗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杜岗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且方某与杜岗的父亲杜必金因交通事故所应得的赔偿款也一并抵消,被害人杜岗对被告人李某也表示谅解。


    2011年1月29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方某以及李某的女友杨某三人在武陵区三岔路新建巷“常蒿路飞速网吧”上网时,被告人方某因为自己所使用的耳机声音不好,与网吧的网管即被害人曾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方某认为曾役欺负外地人,便各自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被害人曾役逼至网吧收银台左侧墙角处,被告人李某朝曾的背部捅了一刀,然后被告人李某、方某及杨某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曾役的伤情评定为重伤,十级伤残。被告人方某、李某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支付曾役的医疗费一万元。审理中,被害人曾役因病已去世,被告人李某、方某与被害人曾役的父亲、母亲、妻子达成赔偿协议,另行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李某单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指控的第二笔故意伤害犯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方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方某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此次犯罪系初犯,且案发后真诚悔罪,对其宣告缓刑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综合上述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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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宗涛律师——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吴宗涛律师,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技能人才库成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刑事领域客座教授,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注重法理研究和实践经验相结合。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和经济债权等领域。 执业理念: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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