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杀人碎尸一审死缓,湖南高院终审判死刑

2023-08-18 21:57:00
吴宗涛律师
原创
228
摘要:女医生胡芳邀男友刘军至嘉禾县一宾馆,用安眠药将男友药翻后,将其碎尸,然后用两个红皮箱子将尸体转移。尸体最终被砌进了一所废弃房屋的墙中。从两人进宾馆到女医师独自拖着两个大箱子走出宾馆,整个过程被监控录下。
案件回顾:

    2010年7月22日,女医生胡芳邀男友刘军至嘉禾县一宾馆,用安眠药将男友药翻后,将其碎尸,然后用两个红皮箱子将尸体转移。尸体最终被砌进了一所废弃房屋的墙中。从两人进宾馆到女医师独自拖着两个大箱子走出宾馆,整个过程被监控录下。事发后,女医师被嘉禾县警方抓获,并对杀害男友一事供认不讳。


 2011年8月2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该案发生过程中,被告人胡芳精神上没有受到特别的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故不属于激情杀人。胡芳明知过量的“安定”药物能致人死亡,仍将有“安定”药物的饮料给被害人引用,结合其将尸体肢解的行为分析,胡芳主观上有将被害人致死的故意。胡芳对被害人的死亡并不是持放任的态度,而是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最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胡芳限制减刑;赔偿34956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宣判后,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案虽因恋爱纠纷引发,但被告人胡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处胡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系量刑不当。”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

被告人胡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潭仔、雷小兰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24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终审判决】被告判处死刑赔偿受害者家属34万余元

    由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判定:“驳回上诉人胡芳和上诉人刘潭仔、雷小兰的上诉,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州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和对上诉人胡芳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州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队胡芳量刑部分的判决;被告人胡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芳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湖南省高院认为,被告人胡芳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胡芳杀人后分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且无坦白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死缓系量刑不当。
此案只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后,即可"执行死刑。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律师推荐
  吴宗涛律师——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吴宗涛律师,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技能人才库成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刑事领域客座教授,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注重法理研究和实践经验相结合。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和经济债权等领域。 执业理念: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
在线留言
案例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人: 联系人:吴宗涛律师
传真: 联系电话:15805184088
微信: 微信:15805184088
地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边城大厦15楼